2014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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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 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 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 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 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 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三节 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 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城市幼儿园科学探索室配备基本标准 4.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江西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江西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幼儿园,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办园条件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三条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城市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会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规模与设计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第八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6-12个班为宜。 班级规模: 小班(3-4岁),25人。 中班(4-5岁),30人。 大班(5-6岁),35人。 混合班30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化特点。 4.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和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5.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采用地下管暗设。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通讯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化和分班游戏场等用地。分班游戏场地不小于2㎡/生。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幼儿园容积率不宜大于0.60。 2.室外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场地内设置活动器械、沙坑、嬉水池及30㎡直跑道等。室外游戏场地应设置软质地坪(草地、沙土地等)。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2㎡/生。 3.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园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等,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用地面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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