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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36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36
(一)学校设置 36
(二)学校规模 37
(三)校园规划设计 37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38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38
1.建设用地 38
2.体育用地 38
3.绿化用地 39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39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39
(一)校舍建筑组成 39
(二)校舍建筑面积 40
(三)校舍用房面积 40
(四)校舍建筑标准 40
(五)校舍安全标准 41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41
(一)通用教学设备 41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42
1.文科专用教学设备 42
2.理科专用教学设备 43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3
4.体育科专用教学设备 44
5.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44
6.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44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及软件配备 44
(四)图书馆藏书及设备配备 45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45
六、师资配备标准 46
七、公用经费标准 47
附件:
1.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48
2.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51
3.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53
4.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体育科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6
5.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 60
6.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62
7.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图书馆(室)配备标准 65
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0]15号),特制定《江西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初级中学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初中要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结合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的分布状况、未来发展趋势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相对集中为原则设置。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把民办学校的发展纳入规划布局,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网点布局,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3.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噪音较大的工厂(场)、养殖场、铁路、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4.学校设置要本着相对集中、优化配置、注重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中学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原则上,农村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以设1至2所初中,5万人口以下的设1所初中。
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
(二)学校规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管理效率和教育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将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生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依据上述原则,初中学校的适宜规模应符合表2-1的规定。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标准》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农村12个班以下的初中,可结合乡(镇)合并与规划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普通初级中学适宜规模及班额标准
表2-1
规 模
学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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