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制史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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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系别:法政学院法学专业 班级:法学汉班 姓名:屠明双 学号:20121105510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 古代法律 起源 特征 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法源于天说 此说最早见于《尚书》。《尚书·皋陶谟》中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尚书·大禹谟》中也说:“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在法史学界长期讨论下去。在讨论中,将会不断丰富学说的内容,提出各具时代色彩的论断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一   自商鞅“改法为律”, “律”从此成了中国古代刑法的专用名称,其中律典成为秦以后各朝的主要刑事法典。中国封建时代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有关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且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律典作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法律,大多包含在令、敕、条例、条格等形式的法律中。历朝的法律形式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律始终调整的是当时社会中的各类刑事关系。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说,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规范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基本法典里,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因而诸法律规范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基本律典这一载体中,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确是不分的。中国古代从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到清代颁《大清律例》,保持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长达两千三百多年,直至二十世纪初沈家本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编制法等部门法,才最终打破了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局面。   二、德主刑辅,以礼入刑   多种思想的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非常深刻,而其中最重要的沉淀物便是“德主刑辅、以礼入刑”的理论和实践。从董仲舒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提出,一直到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德主刑辅”作为治国思想和法律思想,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也是我国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根本。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依靠行政、刑罚的办法来治国,可以使百姓出于畏惧而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有知耻之心 ;依靠道德教化来治国,才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 ,自觉走上正道。汉初君臣寻求长治久安之道 ,总结历史教训 ,得出结论,认为秦的天亡是因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经过经验的总结,重新认识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缺陷。荀子说:“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意思是说,刑罚要以教化为基础,只靠刑罚诛杀,没有教化,用刑再多,坏事也不能禁绝。教化也非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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