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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BT项目该如何缴税??(2014-04-27 11:38:29)转载▼标签:?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国内的BT项目该如何缴税?作者:国内的BT项目该如何缴税?来源:中国税网?日期:2014-04-17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社会民间资本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BT项目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BT方式在国内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BT项目投融资建设业务的税收政策法规,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缺乏明确全国适用的税收政策规定,但在BT项目税收征管实际中,一些省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也先后出台了适合自己本地的税收政策,但由于政策制定角度不同,致使政策差异也比较大,往往产生同样的一个BT项目,在不同省区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本文通过分析比对海南省、青岛市、湖北省、新疆区、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广东省惠州市、吉林省、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天津市等省市区发布的BT项目税收政策,力图为纳税人全面了解国内BT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一个多角度的选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迎来一个全国统一的BT税收政策规定。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执行该模式的相关地区如下表所示:(见附件:国内的BT项目该如何缴税?)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的投融资方均视为建筑业总承包商,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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