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一体化结构与发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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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一体化结构与发展   [摘 要] 我国检察一体化从提出到运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在这段时间里, 对检察一体化概念结构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检察一体化概念的具体结构,明确我国检察一体化的依据。明确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一体化中经费与人员困境;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冲突;检察一体化中检察业务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模式。   [关键词] 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独立;检察机制   【中图分类号】 D9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50-2   一、我国检察一体化概念的结构   检察一体化概念来源于近代西方犯罪治理学中之国家垄断主义,对于检察一体化必须明确其具体含义。虽然该概念并非本土概念,但在近来该概念内延的确定却具有极大的中国特色。张志铭教授认为目前实务部门对检察一体化的改革思路是较为确定的,即:“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以检察首脑为核心进行全国检察院的‘检察一体化’改革”,此种观点认为检察一体化改革的核心是检察首脑。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现阶段的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机关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检察工作进程中的整体性、统一性的部署,要求各个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使得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之时能够相互协调,做到上命下从的整体。从概念学意义上分析该学说,其中包含着如下几个要素: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职权、有机整体等。首先检察机关在检察一体化中的基本要求是检察机关独立,即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之中除依据宪法以及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同时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命下达”是这一特征的经典浓缩。检察职权在检察一体化之中是指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上级检察官领导下级检察官,检察官必须服从检察长,上级检察机关的命令下级必须执行。上级检察官在法律范围内可以亲自处理下级检察官所承办的案件或者交由其他下级检察官承办。   二、我国检察一体化的依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实行检察长领导制度,其中内涵了检察一体化的基本精神。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行使检察权之时不受任何干涉。检察权的核心之一为法律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是保证我国法律实施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权的现象,为了实现检察权的有效行使,有必要独立检察权,使检察机关一体化,以更好的实现相关权力。检察一体化中上命下从可以有效的排除地方不当的干预,实现法律的自觉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各级检察院不受任何其他机构的影响,对上级的命令必须执行,是为了保证法治的统一性,树立司法的权威。检察一体化可以使得检察院在行使检察职能是各个职能部门协调发展,互相配合,保证检察权的行使,是现代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   三、我国检察一体化之困境   (一)经费及其人员的困境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费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划拨,检察机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检察机关并无独立的财政收入,经费受政府的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院的独立性。基于此,部分政治素养并不高的政府官员就在一定程度上有着优越性,干涉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一些落后地区的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并不能在经费上满足检察机关发展,使得一些先进检察技术、设备不能引入,导致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上的不平等化。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影响司法公正。且检察院设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全国法律的有效实施,而地方经费的来源却是地方性的。蒋伟良检察长指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存在问题:“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干部的管理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管理体制。”在其论文中进一步指出这种人事制度会使得上级检察机关难以有效管理下级检察机关干部,同时检察机关在检察官的调动上也并没有独立职权,受限于地方人事组织。地方组织一旦对相关检察院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容易导致检察院人事断层,或者引入不符合检察职权发展的人员。   (二)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冲突   设置检察机关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保障人权。检察权的有效运行依赖其自身的独立性,而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又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检察官独立的内核之一为检察关于对其承办的案件享有自由的裁量权,不受任何干预。当然在检察一体化背景下,检察官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为了维护检察一体原则上级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可以对下级发布指令,直接行使或者调转下级的相应职权,而下级必须服从。但这种一体化并未细化,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由于未明确上级在何种情况下能够直接行使或者调转下级的职权,这容易使得在检察一体化借口下严重干涉下级独立行使职权,破坏下级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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