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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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人员密集场所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电器、燃气用具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个人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对违法个人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对违法个人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对违法个人的处罚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消防法第七十条第3款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第4款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5款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六条。一是规定了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三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权力,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以及接受监督的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十五条。一是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拘留、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六类行政处罚。二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共两条。一是规定了相关用语(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含义;二是规定了新消防法的施行时间。对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新消防法的方针、原则: 技术原则:以人为本 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如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由经营者负责) 第二节 消防职责与义务 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第3款)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单位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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