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件资格的认定标准案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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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兰双喜诉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案 【案情与审判】 ??? 原告:兰双喜 ??? 被告:江苏省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宾馆) ??? 法定代表人:朱建良,无锡市佳顺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被告:朱建良 ??? 被告:朱兆君 ??? 被告:季键 ? ??? 原告及其代理人诉称,2004年11月,兰双喜与朱建良、朱兆君共同投资83万元设立佳顺宾馆,其中兰双喜投资48万元,占有股份的58%,朱建良投资20万元,占有股份的24%,朱兆君投资15万元,占有股份的18%。2005年2月,朱建良与季健名义上设立了佳顺宾馆,注册资本为20万元,此20万元中兰双喜拿出14万元,另6万元由兰双喜、朱建良和朱兆君三人向他人所借,出于方便由朱建良、季健验资。上述事项均多次经过原被告的确认,但自开展经营以后,朱建良只顾个人利益而无视其他股东权益,对于股东决议拒不遵守,且拒绝兰双喜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管理参与,己经严重影响到了兰双喜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兰双喜为佳顺宾馆的股东、拥有全部股权及出资额的58%,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被告佳顺宾馆、宋建良辩称,(1)佳顺宾馆于2004年10月开始筹建,2005年2月28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20万元注册资本中无兰双喜的出资,兰双喜不具备股东的资格;(2)佳顺宾馆筹建时,兰双喜与朱建良、朱兆君系共同租赁房屋,并出资进行装修、购置设备,后将房屋及物品交付佳顺宾馆委托经营,兰双喜所称出资,只是其与朱建良、朱兆君合伙关系中的出资;(3)兰双喜请求将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资产确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属法院主管范畴。请求驳回兰双喜的诉讼清求。 ? ??? 被告朱兆君辩称,(1)朱兆君与兰双喜、朱建良是朋友,一起投资装修,共计105万余元,朱兆君出资18万余元,装修结束后,委托佳顺宾馆经营;(2)佳顺宾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20万元,朱兆君未投资;(3)朱兆君个人投资装修,后委托佳顺宾馆经营,已得到部分回报,如果佳顺宾馆维持现状,朱兆君继续拿回报没意见,如果佳顺宾馆需增加股东、注册资本,把装修费转成股份,朱兆君也愿意。 ? ??? 被告季健辩称,季健在佳顺宾馆从未投资,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20万元.兰双喜拿出14万元、另6万元是兰双喜、朱建良、朱兆君向他人所借,当时为了手续上的方便,14万元放在朱建良名下,另6万元放在季健名下,季健未投资,投资20万元只是形式上的,实际股东需要以他们的实际出资为准。 ? ??? 一审法院经市理查明,2004年11月17日,佳顺宾馆经审查,取得了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拟设立企业股东为朱建良(出资额为14万元)、季健(出资额为6万元)。而在之前的11月15日,佳顺宾馆即开始基建施工,由兰双喜、朱建良和朱兆君三人投资,并于2005年1月25日基本结束(含各项筹备工作),于2月9日投人使用(开始实际接待,各项手续继续办理中)。 ? ??? 2005年2月23日,朱建良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无锡分行验资账户货币资金14万元、季健也以自己的名义存入货币资金6万元,进行佳顺宾馆的设立验资。2月28日,佳顺宾馆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0万元。3月3日,佳顺宾馆在中国银行无锡市北塘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北塘支行)开户。3月7日,佳顺宾馆将验资账户上的20万元及利息48元,共计200048划入其在中行北塘支行开设的帐户。3月8、9、10、11和22日,佳顺宾馆开出五张现金支票,由其会计周慧芬分五次分别提出现金49000元、49000元、49000元,49000元和4000元,共计20万元。对此,周慧芬当庭作证称,前两笔49000元是由其一人提出后,按住顺宾馆法定代表人朱建良的要求直接交给兰双喜用于还款,后两笔各49000元是其与朱建良一起提出后在佳顺宾馆办公室交给兰双喜也用于还款,而4000元提出后直接交给了朱建良。 ? ??? 2005年3月27日,兰双喜、朱建良和朱兆君三人签订一份《关于佳顺宾馆有关情况的说明发确认股东投资股份的决定》,上面载明,在拟建立宾馆时已确定三位股东,投资人为兰双喜、未建良和朱兆君,并对宾馆投资作了初步顶算,投资额为80万元,其中兰双喜为50万元,朱建良为15万元,朱兆君为15万元,并商定待全部工程结束及各项筹备工作结束后根据实际投资额结算,确定三位股东,按投资额的比例分别确定股东股份。经结算投资总额为1053138元,三人一致确认兰双喜投资48万元(占有股份58%)、朱建良投资2I万元(占有股份24%)、朱兆君投资15万元(占有股份18% ),实际对外欠投资款223 138元,对所欠投资款从经营营业利润中偿还,不作为股东投资股份计算。同日,二人还签订一份《关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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