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执法培训6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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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执法培训资料 一、肥料监督执法的目的 肥料质量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净化肥料市场,强化肥料产业管理,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从而保护广大农民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二、执法依据 1、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 (1)经营未经登记的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肥料正式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5年和1年。经营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超过期限而未续展登记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的肥料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被修改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假劣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5)不具备经营肥料资格的,视为不符合国发(1998)3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参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要求: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三、肥料登记管理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我国肥料登记按肥料种类不同分为部级登记和省级登记两种。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由农业部负责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如农肥(2006)临字005号,为农业部2006年办理的肥料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5号的肥料产品,有效期限为1年。如微生物肥(2006)临字002号,为农业部2006年办理的肥料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5号的肥料产品,有效期限为1年。农肥(2006)准字005号,为农业部2006年办理的肥料正式登记证,登记号为005号的肥料产品,有效期限为5年。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不含叶面肥)、有机肥料(即商品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四类肥料产品,由各省(市、直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陕农肥(2006)临字0001号,为陕西省农业厅2006年办理的肥料临时登记证,登记号为1号的肥料产品,有效期限为1年。如陕农肥(2006)准字0010号,为陕西省农业厅2006年办理的肥料正式登记证,登记号为10号的肥料产品,有效期限为5年。 省级登记的肥料进入外省,应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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