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末大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西安工程末大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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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程大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工程大学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研究基金”)是校管科研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育苗。用于资助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基础,为未来高新技术的形成提供源头创新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为了对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实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基础研究项目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基础研究的自身发展规律,发挥我校科技资源的综合优势,解决我国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中的重要基础科学问题,取得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以增加我校科技储备,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校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提升我校基础研究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基础研究基金项目面向全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实行“自由申请、单位遴选、专家评审”程序,审定资助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指南请参照当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和“陕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指南”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基础研究基金面向全校,凡我校教师和工程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取得重要进展; (三)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对已进行开发的科技成果做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四)有利于增强科学技术创新,尤其是为加速我校重点学科建设,推进重点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动力的研究; (五)有利于加速学校省级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申请基础研究基金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基础研究项目指南范围的要求; (二)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学院(部)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五)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六)申请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在一至二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立项程序 第七条 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西安工程大学校管科研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以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 (二)申请者所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三)资助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将申请书统一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立项。 第八条 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 (一)科技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有关规定;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校管项目资助能力; 4.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二)项目评审一般按照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程序进行; (三)经专家初评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规定参加答辩; (四)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学校审议确定立项项目; (五) 科技处负责计划任务的编制下达。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九条 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的管理 (一)由科技处负责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和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科技处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按项目申请书计划进度如实填写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三)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执行,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必须提前递交书面延期报告,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将冻结项目经费直至取消项目; (四)受资助项目的研究计划有变更时,需及时书面通报科技处; (五)受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 (六)对无正当理由而没有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次申报校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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