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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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指引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三条 财产分割的基本理念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一旦离婚,多年的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受害造成其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化。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这一基本理念的实现应当达到以下目的: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方面投入的价值。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四条 一般要求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相比可能面临特殊的困难,应当引起特别关注。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确保公平处理配偶扶养、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应当意识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力失衡或者协商能力悬殊的现象。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以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五条 财产利益受影响时的补偿与照顾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六条 受害人所作牺牲的补偿与照顾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八条 适当照顾的份额符合上述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况的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五十九条 精神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2008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六十二条 对原判是否考虑家庭暴力因素的审查被害人以家庭暴力未予认定或者认定错误导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判决不公而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判是否充分考虑了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当事人家庭分工模式等因素进行重点审查。一审已经认定家庭暴力,但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未给予考虑的,二审或再审过程中对此要予以重点审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第六章 子女抚养和探视199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28、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离婚时对受害方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婚前财产中予以抵偿。参考法律规范199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房屋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不仅数量、类型增多,而且情况复杂,各法院处理不一。为统一政策思想,有利于稳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本市各级法院进行座谈讨论,与会同志取得较一致意见,形成了讨论纪要并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同意,现将纪要下发供参照执行。一、离婚时财产的确认与分割(一)、一般原则及处理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1、夫妻双方用协议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约定财产的协议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的,也可确认其效力。以约定财产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其无效。2、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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