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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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死刑错案在敲最高法院的大门”——最高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于2010年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 这不是危言耸听。冷酷的现实已经摆在我们面前,最高法院的大门现在还没有被敲开,但中级、高级法院的大门已经逐次被敲开了: 湖南滕兴善“杀人碎尸”枪决16年后被宣告无罪 湖南杨明银“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因“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海南黄亚全、黄圣育因“抢劫罪”蒙冤10年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 四川李杰等4人因“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福建陈信滔因“敲诈勒索”含冤3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 罪释放…… 可以说冤假错案让人触目惊心! 冤假错案的危害:冤假错案致公平正义荡然无存,令司法公信权威丧失殆尽,遗害无穷。对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庭、对社会、对法治的危害不必细说。 冤假错案成因:“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而当今社会的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有很大关系”----沈德咏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站在法官的角度,有几点思考: 必须养成“敬畏生命、尊重自由”的理性,培育刑事法官独有的职业特质。 {理性是指人在正常思维状态下时,有自信与勇气地遇事不慌且能够全面了解和总结并尽快的分析后恰当的使用多种方案(这些方案可以是预备的或是临时的)中其中的一种方案去操作或处理,达到事件需要的效果。理性一般指我们形成概念、进行判断、分析、综合、比较、进行推理、计算等方面的能力。 理性是基于正常的思维结果的行为。理性的意义在于对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却与生俱来的社会使命负责。} 与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探讨生命与自由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生命与自由毕竟是我们的评判对象。把自由禁锢在高墙之内,让生命凋零在刑场之上,是我们无奈却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一直以为刑事审判工作往往会陷入一个悖论式的怪圈——我们工作的基石源自于“每一个公民的生命与自由都是最宝贵的,都平等地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们工作的手段却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名义”剥夺公民最宝贵的自由甚至生命。展开刑事案卷,脑海中浮现的常常是两组对立的画面:无辜逝去的生命和将要凋零的生命,被害者的伤痛、复仇怒火与被告人的悔恨、对失去自由的恐惧。这中间的价值判断、利弊取舍、轻重权衡常常使决断十分的艰难,更何况还有不时披露出的冤假错案的警醒,理应使我们在决断时更加慎重。 “法官的职责要求我们不能在惩罚犯罪时使自己犯下凌辱和蔑视生命、自由这一更大的罪”。 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呢? 我认为,法官对刑事案件的裁断,要严格依法而不能机械执法,要在裁断时融入对法的精神、刑罚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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