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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及保护
WTO规则与中国信息技术
产业的发展及保护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 信息技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性产业。《信息技术协定》极大地推动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政府对信息技术贸易作出承诺,将在WTO规则的规范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开展有序竞争。信息化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创新,推动了我国政府的政务公开化。必须高度重视信息技术产业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关键词 WTO规则;信息技术产业;有序竞争;法律保护
一
WTO组织有关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谈判历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美国、加拿大、欧盟组织、日本四大贸易伙伴,对有关信息技术产业产品贸易自由化达成初步意向,决定在1994年后继续对诸如半导体、计算机及零部件等主要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进行磋商。随后澳大利亚也加入谈判(即4+1)。推动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正式信息技术谈判的,是1996年4月19日四大贸易伙伴在日本神户召开的会议。这次会议提出在2000年前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并游说所有国家都参加到该项谈判中来,不必拘泥于WTO组织的范围。1996年12月13日在新加坡举行的首届WTO组织部长级大会上,29个参加方政府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指出自1997年7月1日开始,到2000年1月1日分期削减信息技术关税。当所有参加签字方的贸易量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总贸易量的比例超过90%时,协议正式生效。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92.5%的40个参加方政府,就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的谈判达成协议,形成了《信息技术协定》(简称ITA)并在协定上签字。该协定对“信息技术产品”概念作了界定,明确规定信息技术产品主要分为六大类: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成品、软件、科技设备。《信息技术协定》严格地说是以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促进这些大类部门商品贸易发展为目的的,理应属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管辖的范畴,而不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但是从时间上看,该项协定从形成到付诸实施,都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WTO规则已生效的情况下发生的;再从内容上看,它与WTO规则尤其是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世纪已进入信息时代,被人们称之为网络的世纪。信息技术彻底地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还将改写全球经济贸易史。据美国战略计划服务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称,到2004年全球的信息技术开支将达到3万亿美元,信息服务和软件开发将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其开支将达到1.25亿美元[1](P258)。鉴于信息技术将对本世纪经济发展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因而人们很自然地、也必然要把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WTO组织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甚至认为后者是对前者的扩展与完善。
WTO规则有关信息技术贸易内涵的规定。《信息技术协定》规定在四个阶段等量逐步削减关税,其具体时间表安排如下:1997年7月1日前将现有关税水平降低25%;1998年1月1日前将关税降低25%;1999年1月1日前将关税降低25%;2000年1月1日前彻底取消该部门的关税,实现零关税。《信息技术协定》还规定,在1997年7月1日前取消其他税收及费用。而对于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省和泰国,则获准在某些产品的关税削减方面实行较为灵活的政策,即可以在2005年之前实现这些产品的零关税。各国政府提交的信息技术关税减让表,经过与会者的协商一致而通过,并依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全体WTO组织成员。由于巴拿马和波兰在会议期间没有完成与贸易伙伴的谈判,其减让表未能获得通过;菲律宾与薩儿瓦多表示了在将来参加的意愿。协定规定由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扩展委员会监督《信息技术协定》的实施,授权讨论并批准扩大产品范围,处理有关国家和地区提出的加入协定的申请。协定还规定各方应当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的要求,约束并削减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以及其他税收和费用。各方必须把1996年12月31日发表的WTO组织《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部长级宣言》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措施纳入其向WTO组织提交的减让书中;非WTO组织成员的参加方应当自主实行这些做法,以尽快完成申请加入WTO组织的过程,其后再将以上措施纳入向WTO组织提交的货物市场准入减让书中。所有参加方必须立刻修改其关税税率表,以反映其承诺的关税调整,并于协定生效后付诸实施。协定还规定,参加方应当在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召集下定期举行会议,并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和科技发展的实际进程,在进行关税减让中根据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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