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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确保铁路信号设备的正常运用,加强信号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铁路信号维护规则》。
第2条 铁路信号设备是指挥列车运行,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行车组织方式,实现行车指挥现代化的关键设施。电务部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坚持以运输生产为中心,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信号设备处于良好运用状态(原为:正常运用)。
第3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运输安全。信号工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信号维护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关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4条 铁路信号设备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具有点多线长、设置分散、布局成网、不间断运用、结合部多、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其维护工作技术要求高,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各级电务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电务职工队伍素质。参加信号工作的新职工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纪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5条 信号维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预防与整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良好。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提高信号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优化维护作业方式方法,推进修程修制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6条《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是做好信号维护工作的基本规则,电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细则、标准、办法等,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管 理
第一节 通 则
(全部内容进行修改、增加)
第7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部分组成,测试工作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包含在维修、中修、大修之中。
第8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按期大修、强化中修、确保维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安全和质量为主的原则,依据设备技术状态变化规律和磨损程度做好大修、中修和维修工作,保证信号设备符合技术标准,在规定的寿命期内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可靠地运用。
第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在提高设备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检(监〉测系统和设备,提高设备自动检(监)测水平,不断推进修制修程改革,逐步实现以状态修为主的维修模式。
第10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质量验收制,以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成本管理为重点,以安全管理为核心,以现代化管理为手段,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安全、优质、高效地组织生产。
第11条 铁路信号维护工作必须树立全程全网的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制度,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
第12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强化专业技术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保证行车、设备及人身安全。
第13条 电务部门要经常交流、推广先进的维护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器材、新工艺,不断提高信号设备运用质量,推进信号维护工作技术进步。
第14条 铁路局(公司)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信号维修及中修(材料消耗、维修费用、工时)定额,作为电务段预算管理的基础。
第15条 信号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招标采购应坚持有利于安全可靠运用,有利于现场维护管理,有利于电务技术进步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务技术装备政策,做到制式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16条 结合部管理是信号维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着信号设备的运用质量。铁路局(公司)应制定电务与车务、机务、工务、供电、信息等部门相关联设备的结合部管理标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整治,加强考核;电务部门还应做好跨局、跨段运用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17条 信号设备、器材实行寿命管理。已达到寿命期的信号设备和器材不得继续使用,主要设备和器材实行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制度。
第18条 信号维护工作指标体系见表1。
第二节 机构与职责
(全部增加内容)
第19条 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公司)、电务段分级管理。电务段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管理。
第20条 电务处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电务检测所内设置电务试验室、TDCS/CTC检修室、大修设计室等。
第21条 电务段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及专业管理需要设置专业科室。根据测试工作需要设电务试验室。
第22条 电务段根据维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现场车间、专业车间。车间设置原则:
1.现场车间应按照管理跨度适度、人员数量适中、设备数量适当,有利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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