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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深度融合必须突破的制度难题 湖北十堰职业技术集团学校 集团化办学制度研究课题组 吕相清 深化校企合作,推进集团化办学是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机制的创新,在其发展初始的试点阶段,深化校企合作尤其艰难,如何克服阻力,突破“瓶颈”与障碍,是推进集团化办学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难题。化解难题的关键是通过制度创新形成的制度动力和经济动力对行业、企业参与教育或培训服务的吸引力大小。 一、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制度创新设想 “集团化办学是近年出现的校企合作的一种新形式。校企之间共同培养学生,共建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联合开发教材,组织顶岗实习,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以实现校企之间的深度融合。”①集团化办学的最大优势是集各成员单位的资源,做到资源的共享与互补的优化配置,促使形成利益链、产业链、岗位链、教学链融为一体,实现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效对接,使其在本质体现出“产业文化进教育、工业文化进校园、工厂文化进课堂”的特点和需要。这种校企合作型集团化办学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它通过校内实习和顶岗实习途径实现,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实质性的参与方式。该方式按照“企业是学校,岗位是课堂”的熟练技术人才成长自然律进行,最终可能会彻底改变我国职业教育中学校教学与实际脱节,特别是顶岗实习时专业不对口,接触不到与专业紧密的关键技术岗位的缺憾。 正是集团化办学资源的共享与互补的优势驱动,使得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从促进校企合作、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促进职业教育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出发,各地都进行了各种类型集团化办学的尝试,并形成政府主导下的、联盟行业企业、社会各界多主体积极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行为。但“面对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不全、政府主导不力、行业指导乏力、企业缺少推动力等” ②的现状,使集团化办学的实践,因职业教育国家制度层面尚有很多空白,特别是吸引行业、企业参与的机制不够健全,职教集团机制、体制创新等深层次方面的问题存在有待突破的 “瓶颈”与障碍。 二、推进集团化办学的制度难题 深化校企合作,推进集团化办学是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与机制的创新,在其发展初始的试点阶段,深化校企合作尤其艰难,其阻力主要来自政府、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体制内部和传统职教理念和既定的利益结构。 首先,无完善的企业参与办学正式规则制约。校企要深化合作,首先苦于无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制度文件制约。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性质,其提供的教育服务是公共产品,政府理所当然的是这种公益性产品的提供者,但也意味着企业事实上可以享受到“搭便车”的待遇。如果再缺乏落实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配套的规范性制度文件约束,会使企业成为“搭便车”的“逃票者”,使企业本应有参与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优势和义务,但未能履行职责。即使企业参与了人才培养的某一环节,但因以下原因: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纳税减免得不到落实,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付出得不到经济补偿;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缺乏社会认可;企业难以承担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顶岗实习的时间与企业工作安排相冲突;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水平达不到企业用人要求;校方对顶岗实习疏于管理;缺乏第三方的协调服务等等诸因素会严重限制校企合作的深化与集团化办学的推进。解决此难需要有专门的政策指导、专门的机构协调服务、专项的资金支持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校企合作必须在“利益互补性”的基础上,通过有效的方式,兼顾各方的利益,促使各方优势互补、扬长避短,最终“实现共赢”。学校与企业是“双向服务”,即企业服务学校,学校服务企业。“双向服务” 要“实现共赢”必须约束措施需得力,制度完善有效。现在企业参与办学的各种形式真正的发挥作用,需要有一套的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来保证,其中需要财政、税收、保险、产权等制度进行激励和保证企业愿意和能够参与到职业学校的整个办学过程中来。如:2012年2月教育部与中国保监会举行的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签约仪式上,副部长鲁昕介绍的“统保示范产品”新特点。 “学校为学生投保三年的保险费只要39元,实行全国统保的保险方式,不管学生在哪里实习都有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追踪管理,学生在实习阶段一旦出了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必须赔付到位,而且补偿更充足,保险的赔付责任也更多。”就从制度上为企业化解了难以承担的学生顶岗实习安全风险难题。但是在集团化办学推进的初始阶段,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或事实上断层,学校与企业操作层面,更存在签订合作协议缺乏规范文件,履行协议缺乏监督协调,合作成效缺乏评估,针对评估结果也缺乏对校企双方相应的奖罚措施。当然也没有衔接操作层的具体措施与办法,如对校企合作协议文件的规范、对运行程序的规范、对校企合作的备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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