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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文章提交者:利中国加贴在中国历史铁血论坛/bbs73-0-1.html
历史发展到今天,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已步入正轨,并且有着明确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让我们联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论,早在数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驱们就树立起了“法任而国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3]诸多法治思想。可以说,法家思想,虽然内容及其丰富,但其中最精彩,最集中的就是法治理论了。从形式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论与中国当代的法治理论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主张以法为本,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主张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对比古今法治,我们可以从中得出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法家所讲的法是君主立法,且强调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而我国现代的法治观念是与公民的意志相联系,与民主相一致。法家认为:“法生于君”。[4]“法审则上尊而不侵。”所谓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贤臣必须“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5]。“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则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6]。甚至提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7],即即使他提倡法的平等适用,也还是为了保护君权。而我国的法治理论的首要内涵,即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我国的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是高度民主的。而且在当代,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的依法治国,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由此可见,我国法治社会的贯彻,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础上的。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内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罚也。”而且这个“刑”还是“重刑”。重刑主义是秦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家认为,少数人的善良无补于整个社会之治,法家治国关注的是大多数的人,治国不能以治良民的方法治奸民,而是要以治奸民的方法治良民,“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9]。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商鞅主张治国莫若用重刑,对犯罪不管轻重,一律从重处罚,他说:“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10],目的就是用重刑震慑住人们的犯罪行为,是“刑重者民不敢犯”[11] “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12]。而且,但我国现代刑法,则坚持罪刑相当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的含义是:凡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刑罚,相应的也要作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第五条就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代的法治观点,更多地倾向于“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这种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而且,我们也逐渐认识到,“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与那些心灵僵硬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的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13]。我国现代法治已觉悟到,人们所苦的并不仅是重刑,轻刑亦为人们所苦,过重的刑罚指挥导致人们的厌恶和憎恨。切不可把刑罚的效力于过分的严厉性混淆起来,前者与后者是完全相反的,一切人们都赞助公正的温和的法律,一切人都反对残酷的法律。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目标是打击“小人”,严厉惩罚反抗专制君主统治的臣民。而我国现代的法治则更多的以保护公民之间的平等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要目的。法家思想中,所谓“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14] “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15]。这些都非常蝼蛄的点明了法治的目标是使老百姓不敢有丝毫的反抗,所谓“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严刑者,民之所谓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陈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16]这些,一语道破了加重处罚,严厉镇压民众的反抗,人民就不敢触犯法律,结果也就达到了法治的目标。但是现代的中国法治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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