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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推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置税制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 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 ???? 1、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基数   目前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在规定中有两种方法,一是全额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为了解决扣除额计算困难且难以准确的实际情况,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基数,是最好的办法。这样执行有两方面好处:一是顺应了立法的本意,对具体捐赠者较为公平,无论纳税人是否盈利,在所得税前都可作部分扣除,消除了亏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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