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税法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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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汇总随笔记录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需要厘清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   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即使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调高起征点政策的优惠面远远没有媒体宣传的那么大。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资本化处理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准确把握该项政策,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优惠政策的作用。   1.亏损企业也应积极申请加计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后转弥补,可以抵减以后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税。在税务管理中发现,部分企业由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活动投入较大产生亏损,并未积极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原因是其认为亏损状态下申请加计扣除没有必要。其实,这些企业只关注正常经营亏损后转弥补的利益,却忽视了加计扣除可以加大亏损,带来更大的抵减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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