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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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三)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方面和保护??1、接受就业指导权? 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以看出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2、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应当包括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就业信息,就业时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参加“双选”时与招聘单位自主洽谈协商等方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并轨招生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毕业生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3、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4、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须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除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对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履行就业协议等方面更多的应当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保护 与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劳动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休假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 他这个可能,家宝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用了两个词,我觉得比较准确地,一个是指导,一个是服务,指导我觉得是一个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所以《就业法》的制定,增强了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内容,和它的形势,那么这个和市场经济发展是相一致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它是一种宏观的指导,另外一个服务,那么在这个法里面应该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为就业提供哪些服务,这种服务作为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作用的一种补充,我想这个已经成为现在市场经济的一个准则了。 这个就反映了刚才讲的,是政府指导的,宏观指导,宏观调控中可以提出产业政策,像产业政策中包含着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个导向,那么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同样可以给予一些税收的优惠,可以给一些贷款的一些倾斜,那么这样的话,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就发展更快一些,对于解决我们目前的就业压力,就会好一点,这个就是刚才讲的一个指导,宏观调控的作用,这个我觉得是正好反映了家宝总理所讲的,对就业工作要指导和服务,这样一个总体思想。 如果我们国家能够制定一部《促进就业法》,我想第一对我们劳动者,他最起码有个基本的就业保障,有一定法律可以依据,如果他失业了,要是失去工作了,他肯定可以得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标准可以达到。 促进就业尤其是实现充分就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针对这一难题,许多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大胆尝试,其中以立法促进长效就业,便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径。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促进就业立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的促进就业立法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促进就业立法的延变与发展 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虽然局部战争一直不断,但未爆发新的世界大战;虽然经济衰退多次发生,但未出现以往大萧条时期的严重危机;虽然工人运动曾有高潮,但未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严重威胁;因此,总体来说在这一历史阶段,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劳动立法有了一个较为平稳的快速发展。世界劳动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体系在这一时期已基本形成。 就业或促进就业立法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同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其它劳动条件立法相比,就业或促进就业立法是比较晚的事情。在早期工业化时期,由于失业问题不突出,劳动立法中没有专门的就业内容。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失业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呈扩大趋势,劳动法才开始增加有关就业的内容。最初的有关就业立法是围绕失业保险进行的。1911年,英国成为第一个实行国家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其他的欧洲工业国家也先后于20世纪20年代前颁布了失业保险法律。美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直到在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才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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