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及归入制度立法完善初探.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短线交易及归入制度立法完善初探 摘要:本文对证券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围绕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定、立法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有关短线交易规定存在的弊端并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归入权;立法价值      就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均以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正秩序为其证券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短线交易作为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成为证券立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就是俗称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但由于新法制定不久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有待澄清法律执行也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本文拟就此试做探讨   一、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定   短线交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主要股东违反证券法买卖期限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买进或卖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按照短线交易规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违反规定买进或卖出股票所获利益归于公司公司有权且应当将该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称为归入权由此可见短线交易与公司归入权密切相关短线交易是归入权产生的原因归入权是短线交易形成的是短线交易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短线交易的存在就有归入权的存在因而提及短线交易必然牵涉到归入权规则世界各国证券法都规定对短线交易获得的利益应收归公司所有而其有关短线交易的立法一般均涵盖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1.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   短线交易的主体是公司的内幕人综观世界各国利地区的法律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但世界各国和地区规定的主体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规定的要宽—些除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主要股东持股的数额要求也不相同分别适用5%或10%不等要求的持股比例高低说明规范的短线交易的主体广泛与否   2.短线交易行为   短线交易包括两个连续的买进或卖出的行为内幕人于6个月内在两个时间点上进行两次方向相反的交易具体可以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内幕人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票;第二个层次是内幕人在前一行为后6个月内为相反行为即卖出或买入本公司股票内幕人第一次买入或卖出是为了第二次卖出或买入即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手段而第二层次是第一层次的目的这两个层次共同构成内幕人的完整的短线交易行为缺一不可   3.归入权的行使   内幕实施短线交易行为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对交易利益行使归入权归入权对公司而言是基于信赖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对公司内幕人来说是违反信赖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归入权的行使涉及行使主体、行使期限等问题美国、日本等国家对此都有具体立法规定   二、短线交易的立法价值   短线交易弥补了内幕交易的不足首先短线交易无须证明内幕信息的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内幕信息的存在公司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短线交易假定公司内幕人都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机性交易谋取利益只要具有公司内幕人的身份就有滥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所以在法定期间内内幕人不管是否实际利用内幕信息只要其进行了本公司股票交易则一律视为不正当交易而加以禁止并剥夺其交易收益可见短线交易是一种事前防范机制免除了对内幕人进行交易指控所必须负担的举证责任其次短线交易无须证明内幕人有过错内幕交易适用过错责任各国都规定内幕入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短线交易运用客观归责标准确定内幕人的法律责任只须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买卖股票即可成立至于内幕人是否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意图则无须过问   三、我国有关短线交易的立法及完善   我国对内幕人短线交易的规范主要集中体现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具体有如下规定   第—发起人短线交易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三公司主要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进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进由此所得利益归该公司所有”   我国现现行立法有关短线交易规定存在一定弊端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和做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短线交易的法律规范加以完善1.关于短线交易的主体范围   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主体过于狭窄只限于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笔者认为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我国证券立法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接轨的原则的基础上并立足于短线交易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短线交易的主体应该扩大   (1)我国《证券法》仅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文档评论(0)

gk89228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