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法障碍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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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的法律障碍辨析 李克明 副研究员 , 李金华 讲师     关键词: 国企改革/债转股/立法建议   内容提要: 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底的政策选择,其意义和作用是积极而重大的。债转股方案也面临着现行法律的严峻挑战。因此,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环境,规范债转股行为,才能保证这项改革的执行力度,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   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这是中国经济改革朝着纵深发展而迈出的重大一步,也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中国经济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然而,国企改制的运作,并不象创设股份制企业那样直接和明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结合因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因负债过重而陷人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19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十问题的意见》(以卜简称《意见》)的规定,债转股主要是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   债转股作为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困境的方式之一,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债转股与现行的体制、机制、观念甚至法律发生矛盾,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难题。如果我们仔细地考察其基本的法律理念和规则,债转股尚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   一、债转股的由来与作用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遇到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找国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直呈上升之势。1980年为18.7%,1993年为67.5%,1994年为70%以上,其中流动资产的负债率为95.6%。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部靠贷款。而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负债率以50%为宜。   债转股就是指银行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企业持有的股权。就是说国家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或被持股)的关系。债转股后,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士市、转让或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作用是积极的.根据我国理论研究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的总结,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I.减轻国企负担。国有企业脱困的梗阻之一就是债务问题。债转股之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资产负债率也趋于健康。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尽快建众   2.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盘活银行资金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有利干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   3.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的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实行债转股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防止企业的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4.社会震动小,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转股,没有简单地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转变为投资合作。这是一种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   二、债转股的法律障碍   债转股在国际上有成功运用的范例,它给企业以自新的机会。在我国要想获得债转股的成功,必须解决道德风险的问题,明晰债转股企业产权,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债转股涉及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辫析之一:债权能否用于出资目前,国有企业债务过重,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实施债转股,有可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没有规定可以用债权这种信用方式出资。债转股在实质上是以债权向公司出资,这在《公司法》上难以找到合法的依据。《公司法》对股东(发起人)的出资种类作了明确列举,这里就不能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解释原则,因而一般地许可债权出资违背了资本充实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而实现债转股的国企改革方案面临着对现行(公司法》的严峻挑战。因此,从《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角度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成为债务企业的股东,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辫析之二:商业银行是否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债转股实质上是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转为股权,而不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之所以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中介,主要在于规避《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关于“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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