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功理规范申请相关问题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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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申请相关问题答疑 一、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1个月以上; (二)、通过试运行,已完成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洁净车间等相关验证、确认工作;如有净化要求的,提供一年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生产车间和无菌检测室); (三)、产品标准已制(修)订,已完成产品设计验证; (四)、如果属首次注册,已完成了产品研制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注册检验报告;如三类产品应完成临床验证(试验)后申请规范检查; (五)、企业已对照有关要求完成自查、整改。 (六)、新办企业管理者代表已在市局备案并已办理了质量管理体系上报的数字证书(查阅省局公众网上首页文件下载”栏“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 (七)、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1月~2月,或7月~8月已向省市监管部门上报了质量管理运行体系情况。 二、体考工作流程如何?何时到企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何时可取体考报告? 体考工作流程:网上填写相关材料,取得预受理号并打印申请表—申请材料递省局受理大厅取得受理号—医疗器械监管处形式审查—转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材料审查通过,抽调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意见及企业提交整改报告交审评认证中心医疗器械科技术复核,出技术审查意见—医疗器械监管处行政复核—受理大厅发体考报告。 时限: 从受理—材料审查通过,安排现场检查(20~25个工作日)—技术复核、行政复核(20~25个工作日)—体考报告,50个工作日完成(约3个月)。不包括企业补充材料时间(补充材料二个时间段:一个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检查后整改报告。) 注1: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在实施现场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和所在地市局做好准备,企业申请延迟检查的,申请资料作退回处理(即退回处室,由器械处退受理大厅),本次申请结束。 注2: 技术资料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不能在短期完成整改的,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转处室作退回处理。 三、关于原材料控制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强化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采购控制管理。对采购非标准但可构成医疗器械产品功能的原料、零部件生产的,在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需提供这些原料、零部件供应方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或上市注册的资质证明,提供对供应方资质评估报告和供应方的质量审核报告,提供包含质量检验和质量责任等内容的质量协议,必要时体系考核部门可以延伸对该供应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四、生产方式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否进行质量体系考核? 如果产品没有在我国进口注册,也没有外国政府上市许可证明。国家局《关于企业使用无进口注册证书的“羊肠线”换包装生产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药监械函〔2009〕40号)已明确,鉴于该产品的主要工艺环节和生产过程在境外,如仅对企业的换包装、外协灭菌过程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其质量难以控制,不能作为境内医疗器械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及产品注册。 第12号令中,开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指必须具备属于开办企业自己所有的实际生产条件。除厂房可以租赁、个别检测项目特例以外。 以下列举了近年来国家局下发的有关文件: (一)、对于采购天然胶乳避孕裸套的企业只进行检验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加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91号)认为,此生产方式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开办条件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对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进行清洗包装的生产方式,国家局《关于采购心脏起博器裸机方式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312号)规定,因企业对该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和质量体系难以控制,产品质量安全性难以保证,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12号)规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不予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证》。2010年1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企业申请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械[2010]8号)维持上述办理意见。 (三)、关于不再具备委托生产条件的委托生产企业可否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函(食药监械[2008]32号),对于以委托生产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生产条件作为开办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的,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综上所述: 一是如果仅进行部分环节的质量控制,没有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的,不能核(换)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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