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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概论教学课件作者第四版李国义课件及习题答案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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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了解与保险原则有关的专业术语的涵义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近因的认定、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量的限定 掌握保险利益的确定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方法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二、保险利益具备的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四、保险利益在各险种中的应用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则是指为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一)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二)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2.保险利益时效 特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3.保险利益变动 (二)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5)基于同意所产生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时效 3.保险利益的变动 (三)在其他保险中的应用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形式 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重要事实;信守合同条款;一方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方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信息不对称; 附和合同; 射幸合同。 (一)告知 1.含义 2.告知内容 投保人: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时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3.告知形式 投保人:询问回答告知 。 保险人: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 (二)保证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误告或称告知不实;漏报;故意隐瞒;欺诈。 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应承担的后果 故意未告知: 过失未告知: 谎报事故: 虚报损失: 未通知: 申报年龄不真实: 2.保险人应承担的后果 (1)未明确说明责任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和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罚款。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含义 二、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对损失最直接、最有效、具有支配力、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以近因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当近因是由所承保的风险所造成时,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当近因不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时,保险人不给予赔付。 一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二是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一)单一原因 (二)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 (三)先后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 (四)先后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 某人投保了机动车辆基本险和车辆停驶损失附加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遭受碰撞,被送往某处修理,在约定的修理期内,发生暴乱,保险车辆被暴乱者砸毁。保险合同约定,碰撞和停驶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其相应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暴乱导致的损失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对该案如何处理?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1.2005年12月26日,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别克凯越牌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其中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3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2月26日零时起至2006年12月25日24时止。2006年3月29日,王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时,车辆突然起火,此次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全损,经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起火的原因是由于该车引擎电线短路所致。事后,王某通过法院调解从车辆销售公司获得了赔偿,由销售公司赔偿王某别克凯越牌小轿车一辆。之后,王某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自燃险保险金13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已经获得赔偿,因而拒赔。王某可以分别从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获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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