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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概述 3.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3.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第一节 概 述 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7.1.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定义 建设工程勘察—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围。 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先行,而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 3.1.1.2建设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技术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质量负责。 3.1.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1 招标发标: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其他的必须依照法规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2 直接发包: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3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分别发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4 转包: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立法层次还较低,除2000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其他的主要由建设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 我国在加入WTO的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上,明确承诺:允许外国企业在我国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勘察设计企业,我国加入WTO5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的勘察设计企业。在城市规划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外,其他城市规划必须是在本国从事相应工作的注册建筑师、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及注册企业。如何加强对外国设计机构在我国进行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已成为我国有关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3.2.1 工程建设标准 3.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3.2.1工程建设标准 3.2.1.1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是对新建建筑物的最低技术要求,也是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制定和实施各项工程建设标准,并使其各系统的标准形成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完整体系,即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现阶段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可保证质量及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2.1.2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 内容: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 级别:国家标准(全国范围内统一)、行业标准(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地方标准(省级范围内统一)和管理标准。 下级标准只能是上级标准的补充,它不得低于上级标准;当不同级别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以上级标准为准。 3 适应阶段: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 设计标准:设计基础标准、设计通用标准、结构设计通用标准、设计专用标准、相关专业设计标准;施工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规程与技术规程、施工验收标准、材料试验方法标准 4 执行效力: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 3.2.1.3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已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 标准设计: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省三级。 3.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7.2.2.1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 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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