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建筑法律制度(发包监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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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目的 1、概念 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立法目的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法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即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等的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建设管理及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建设工程法的调整范围 建设工程行政管理关系——纵向 建设工程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民事关系、合同关系) ——横向 (一)概述 1、承发包含义: 发包:建设单位(发包方)采用一定的交易方式,通过合同进行委托生产。 承包:建筑企业(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为建设单位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并按预定价格取得相应报酬。 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 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建筑工程造价依法约定的义务。 1、发包方的主体资格 分类: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具备条件: 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实行招标的,必须有开标、评标的能力 2、发包工程的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 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 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发包方式必须合法 发包行为的规范 发包形式——提倡总承包,发挥大承包商的优势 禁止肢解发包 材料采购 1、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取得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业 不得超过资质等级承接业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企业名义承包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按与发包方商定的方案将承包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行为。 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与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转让给其他建筑安装单位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不规范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或者虽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但没有按规定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造成越级分包的行为。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一、概念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 工程监理改革 实行监理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8年,建设部提出监理制度。 1997年,建筑法颁布实施,确定了监理的法律地位。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12.7联合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于2001.5.1起正式实施。 2001.8 建设部出台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一)监理的实行条件 1、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2、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二)监理对象 不是工程项目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状况”。 (三)监理工作的要求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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