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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鹏行政法
篇一:中国政法大学赵鹏行政法学知识点
行政法学
主讲: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联系方式:zhaopeng_1981@126.com
一、法律上明确“行政”的概念的作用:确定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活动,从而明确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一)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国家权力中行政分支的活动
洛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执法权;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分由行政、立法和司法;
思考:1.是否行政机关所有的活动均由行政法调整?2.是否非行政机关的活动均不由行政法调整?
(二)从形式上定义行政应当排除下列活动:
1.“私法”后备行为:行政机关以平等主体身份开展的一些活动,适用民法来解决,不属于行政法调控的范畴;
2.国家行为(统治行为):一些高层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高度政治裁量性质的活动,法律对其约束程度很低,发生争议也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接受裁判,这类行为被称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3.刑事司法行为:在中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追惩活动被定义为“司法”活动,不是行政法的规范对象。 《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实践中,国家为了管理需要,可能将一些行政任务授权或者委托私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行使,因此有必要从实质意义上定义行政。
(四)结论:我国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以形式上的行政机关的活动为主,但也包括一
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满足实质标准的活动。实践中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都有可能经授权而成为实施行政活动的主体。
(一)羁束行政与裁量行政; 羁束行政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被法律规范限定在极小的范围之内,因为法律不愿让行政主体拥有太多的决定权限,以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个人所得税税率。裁量行政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选择余地和政策形成空间的行政活动。《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对于羁束行政,由于法律设定了行政活动明确的标准,所以比较容易规范。在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应当如何行为没有“硬性”的标准,因此,如何规范行政机关对这种裁量权的行使,成为当代行政法治的难题。
(二)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负担行政是剥夺、限制当事人某些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课以义务的行政;授益行政是授予当事人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行政。
(三)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权力行政是通过强制性支配力量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多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属于权力行政,如警察行政、房屋拆迁等;非权力行政
,是指通过非权力方式,诸如建造设施、劝告、建议、指导、契约等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类型。
在当下社会,行政机关已经取代立法机关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一)早期的行政任务主要限于维护治安;
(二)上世纪初:卫生、食品与产品安全;(三)经济危机:政府广泛干预经济生活;(四)七十年代:环境方面的政府监管兴起;(五)本世纪,多次危机导致政府管制强化,甚至出现了超越主权国家的全球行政的兴起
一、含义: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结论:有某些时候,政府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自身也成为问题。所以在授权政府管理我们时,必须以法律规则规范它的活动。
二、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很多国家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内容上的特征:领域广泛、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规定零散。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合法行政原则:
(一)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做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行为,应当取得法律授权。
拓展:合法行政原则作用在于建立行政对法律的从属性
结合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的分类,思考,仅仅有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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