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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
商标确权行政审判疑难
篇一: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
I. 制定思路
a) 背景
i. 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
ii. 《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iii.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
b) 归类
i. 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
1. 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
a) 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
b) 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2. (例子)
ii. 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
1. 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
2. 法律规范归类:
a) 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提起主体是“任何人”)
i. 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
b) 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lt;驰
名商标、15lt;代理人抢注、16.(1)lt;地理标志、30、31lt;相同、
类似、32lt;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c) 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
i. 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
ii. 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
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
iii. 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
1. 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
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
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 措施:? 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
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iv. 区分程序违法与程序不当
1. 商标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替代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 程序不当:程序有问题但实体结果并无不当,实际上也未造成对行政
相对人权利的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程序违法:程序本身有问题,实体处理结果也有误或者因程序问题损
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指出程序和实体的错
误;
II. 主要问题
a)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指南》1-3条;《商标法》13.(2)(3)) i. 基准时:必须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处于驰名状态;
1. 实践中的例外: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
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一般
予以采信。
ii. 审查程序:是否驰名?是否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不予注册或宣告无
效
1. 原则:“按需认定”
iii. 法律适用的判定
1. 原则:一般情况下要遵循当事人请求原则
2. 例外:法官有可能依职权对适用法条进行选择或者转换。
3. 判定:满足特定条件,当事人仅明确提出第十三条第三款,商评委主
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原则上不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a) 条件1:当事人未明确提30、31条;
b) 条件2:实质理由为混淆误认;
c) 条件3:未超过5年。
b) 地理标志(《指南》4-6条;《商标法》16条)
i. 原则:不同类型商标功能不同,互不阻碍(涉及《商标法》30、31条); ii. 法律适用:《商标法》30条之“凡不符合本法规定”。
c) 混淆误认的判断问题(《指南》7-13条;《商标法》条)
i. 独立性:各个不同的注册商标各自相互独立;同一注册商标权,不同商标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相互独立,不能当然延续;
ii. 保护对象的本质:本质在于对商誉的保护,不能否认商标所承载商誉的延
续性;
iii. 涉及的商标:
1. 区分类型:
a) 商誉延续:
b) J(A)---- J+(A) ---- J+(B);J(A)----J+(B)----J+(A);
c) J(A)具有知名度 + 持续使用 + 相关公众对J(A)和J+(A)建立联
系 (例:美的,Midea)
d) 商誉不延续:
i. J(A)----J+(B)----J+(A)
ii. J+(B) 持续使用+具有知名度;J(A)未使用或未产生知名度;
iv. 是否混淆误认的区分
1.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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