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税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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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税务制度 篇一:巴西税收制度简介 巴西税收制度简介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 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2915 美元。 一、巴西税制概况 巴西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巴西联邦税收立法有两种不同程序:一是联邦税务局提出建议,经财政部批准后报总统同意,提交国会讨论通过;另一种是由国会下设的财政委员会提出税收议案,交国会审议通过形成法律,交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机关执行中不受任何干预。但对于减免税,税务机关只能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纳税人是否具有享受减免税的条件,但无权自行决定对某些项目的减免税,各级政府之间的税种划分情况为: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工业产品税、金融交易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进口税、出口税等;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商品流通税、转让税等;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劳务税、不动产税等。三级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都由联邦宪法规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收入的归属及共享税分配比例。 在 1998 年巴西全国税收收入中,联邦税收收入占 69.5% ,州税收收入占 26.4% ,地方税收收入占 4.1% 。各类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依次为:国内货物与劳务税占 41.8% ,社会保障税占 30.3% ,所得、利润、资本收益税占 17% ,财产税占 3.7% ,工薪或劳动力税占 3.8% ,国际贸易与交易税占 2.4% ,其他税占 1.0% 。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 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2915 美元。 二、巴西税制特点 由于其为联邦制国家,原税制设计是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权分设税种,造成了税种重叠,税种过多,税制不合理。 1965 年第 18 项宪法修正案对税制实施了重大改革,按应税活动的经济把税种划分为外贸、财产、所得、生产几大类,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拥有的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税制。巴西税种划分为三大类: 外贸:进口税、出口税; 财产和所得:农村土地税、不动产税、转让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行业和所得项目所得税; 生产和分配:工业产品税、增值税、商品流通税、运输税、金融交易税、单一税等。 巴西税制的特点: 1、以消费税为间接税税收收入的比重占 70% 左右,直接税的比重权 30% 左右。 2、成文税法与实践税法之间差距较大,税制有待完善,税法严格执行有待加强。 这两点也是发展中国家税制共同的特点。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够发达,人们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加之偷漏税较多,所以所得税没有成为最主要的税种,税收收入主要来自生产、流通环节。而且税法不健全,执 行中的偏离行为常有发生。近年来,巴西正忙于完备与开发经济相关联的税收制度,并将原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 巴西联邦共和国位于南美洲东部,是南美洲面积最大的国家。巴西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国家, 2001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 2915 美元。 三、 巴西的主要税种介绍 巴西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业产品税、商业流通税、劳务税、金融交易税、不动产税、农村土地税、遗产和赠与税等。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巴西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 、纳税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巴西的居民与非居民。居民是指在巴西停留 12 个月以上或取得永久性居住护照的个人,其他为非居民。已婚夫妇可以合并申报纳税,也可以单独申报纳税。 2 、课税对象、税率。 税法规定,居民就其全球所得课税,非居民仅就其来自巴西的所得课税,作为课税对象的是个人的纯所得额。所得项目包括工资、事业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利息所得、分红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租赁费用所得、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从这些所得中可扣除的费用有家属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负债利息、保险费、杂项损失等。巴西的个人所得税分两次征收:按月预征的月所得税和按年终总所得计征的年所得税。税率也分月征和年征两种: 月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 1 2 3 月应纳税所得额 ( 雷亚尔 ) 900 以下的部分 超过 900 至 1800 的部分 超过 1800 的部分 税率( % ) 0 15 25 表中的级距会因通货膨胀而每季度进行调整。 年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 1 2 3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雷亚尔 ) 10800 以下的部分 超过 10800 至 21600 的部分 超过 21600 的部分 税率( % ) 0 15 25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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