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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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工资制度改革历史 篇一: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1951年 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1955年 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实行全国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国营企业工人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 1956年 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1978年 恢复奖励制度,1981年实行企业奖金提留随同盈利多少浮动,1984年实行奖金不封顶,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 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 着手进行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 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级工资制。 九五”后期,基本完成企业工资由市场决定机制的改革。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分别是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前三次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我们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是2006年7月国家制定的新的工资标准。 对一些已经成为历史的东西大家也不想去作更深层次的了解,而更为关注的则是我们现行的工资政策。为此,我在这里对前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仅作一些简单的介绍,重点将2006年7月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条件进行全面的介绍。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历史延革 ㈠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在此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大体上是两种工资制度并存,即:货币工资制(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给制)。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同时也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他所表现的特点:一是取消了供给制,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二是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技术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1-8级);三是改进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划分工资标准。 ㈡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这是我国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性的工资制度改 革,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的意见》(晋发[1985]29号)。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改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划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二是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和医院的护士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发给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三是建立了正常的 晋级制度,国家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 下面用一组数字来说明一下当时的收入情况:省部级最低工资205元,厅局级160元,县处级122元,科级89元,科员64元,教授140元,工程师97元,技术员58元。 ㈢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这是我国进行的第三次全国性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4]46号)。这次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干部、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分别执行各自的工资标准;二是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工资的增长与年度考核挂钩(考核工作是97年开始,但考核的年限计算在95年,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者可以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其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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