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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制度
篇一: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 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我国的检察制度)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 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 检察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工作机构是根据法律监督的内容所形成的业务分工机构,包括: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等业务机构,特别是设立了反贪局、建立举报中心、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作斗争,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四)检察官制度
是指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在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它包括检察官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工资福利、辞职、退休等一系列规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法,1995年7月1日起该法正式实施。
1、 检察官资格制度
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年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1) 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对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定期举行,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再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授予检察官资格,发给《检察官资格证书》。
(2) 通过培训考核取得检察官资格。
检察官或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检察官资格:
(1) 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2) 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3) 被除名的;
(4)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5) 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6) 被判处各种刑罚的;
(7)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2、 检察官的任免制度
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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