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行政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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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方行政机构 篇一:明清各行政机构及其作用 明清各行政机构及其作用 一、清代中央政权及官员设置 清代中央政权机构多仿明制(清承明制),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1、三院——清改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为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清代内阁设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清代内阁名义上是最高行政机关,但它并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后来的军机处,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内阁的实际权力比明代小。 2、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初,凡军国大政,皆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议政王大臣会议亦称“国议”,权力很大。其成员概由满族贵族组成,汉人不得参预。这种满族贵族专制的形式,不仅和皇帝独揽大权相抵触,而且也不利于清朝进一步争取各族特别是汉族上层的支持。所以康熙皇帝时又在宫内设南书房,简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任。南书房设立后,皇帝谕旨多命南书房翰林撰拟,从而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 3、军机处——雍正在位期间,又于1729年(雍正七年)设立军机房,并于1732年(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承旨办理机务,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参加军机处的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其名称有“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等。为首者称为“领班”,亦称“首枢”。凡被选入军机处者,都是皇帝的亲信,完全听命于皇帝。皇帝通过军机处将机密谕旨直接寄给地方督抚,称为“廷寄”;各地督抚也将重大问题径寄军机处交皇帝审批,称为“奏折”。中间既不再经过内阁这道手续(“明发上谕”仍通过内阁下达),对邦国大政的处理更无需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议决。 军机大臣以下设章京等官,从六部员司和内阁中书里选用。章京的任务是缮写谕旨、记载档案、查核奏议,作军机大臣的辅助人员。章京也是满、汉人员各两班,每班八人,各设一领班。章京参与机要,草拟圣旨,俗称“小军机”。 清代的军机处机构精简,行政效率高。人少精干,遇事不推诿,能迅速处理军国大事。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通过军机处,集大权于一身,军机大臣“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标志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 4、六部——清中央的执行机关是六部。各部职责和明朝基本相同。 吏部: 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 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 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 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 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 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5、理藩院——这是清代创设的一个专门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初设时仅管理蒙古,以后扩大到新疆、青海、西藏、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兼管对俄交涉等外交事务。其编制与六部基本相同,但官员全由满族、蒙古族人担任,汉人不得参与。理藩院的设置,说明清廷十分注意对蒙、藏、维等少数民族的政策,在加强和巩固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6、内务府——清朝特设专管宫廷事务的机构。长官称总管大臣,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清朝设内务府的目的,在于防范太监窃权乱政。 7、其他——除上述各中央机构外,还有许多府、院、寺、监机构。 大理寺: 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 主管祭祀 光禄寺: 主管宴享 太仆寺: 管马 鸿胪寺: 管招待外宾 二、清代地方政权和官员设置 地方机构清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四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1、省——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十八个行省。省级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此外,每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主管一省的教育、科举考试等事务,不论本人官阶高低,在充任学政期间,其地位与督抚平行,素有学台之称。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 2、道——道设道员,为省藩、臬二司与府、厅中间一级的地方长官。各省无定员。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此外,还有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的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3、府——介于省和县州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府设知府一人。 4、州——州分散州(又称属州)、直隶州二种。设知州一人。散州隶于府,辖区较县为大,但级别同县。直隶州与府同级,直属于省。厅一般设在边远地区,分属(散)厅、直隶厅二种,设同知或通判一人。属厅隶于府,直隶厅与府同级,隶于省。县,设知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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