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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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格式 篇一:行政法论文 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摘要】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学生实施行政处罚。但高校同时又是民事主体,同学生形成的是合同或契约关系,当学生违反契约时,高校可以实施相应的处罚。由于高校法律地位的双重性,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也很难界定,这不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本文试图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以求对保护学生权益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校处罚行为 法律性质 现代社会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也要靠民主、法治维持。近年来,高校法律问题日渐增多,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案件掀起了教育领域里学生的维权浪潮。高校不再是不可诉的,当学生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学生的维权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高校对学生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由于高校地位的特殊性而很难得到认定,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学生来讲是不利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有必要对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 一、高校的法律地位 高校对学生的处罚行为已经引起了学者的关注,这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地位的特殊性,高校对学生的处罚不是简单的处分行为。要弄清高校处罚学生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首先弄清楚高校法律地位。 二、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通过对高校法律地位的认定,我们可以看到,“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同时它又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因此,在高等学校实施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过程中它同时具有两种身份,当它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身份出现时,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当它以法人身份出现时,与学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几种具体高校处罚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陈鹏:《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版,第104页. 在当前学生诉高校侵权的行政案件中,涉及最多的是高校的两种处罚行为:一种是开除和退学处理;一种是取消学生学位证、毕业证。之所以屡屡遭到学生的起诉和专家的质疑,是因为这两种处罚行为直接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开除、退学处理和取消学位证、毕业证两种处罚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授予了高校这样的权力,但是,鉴于两种处罚行为与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根本抵触的,有必要对它们的法律性质做更加深入的探究。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关于学校有对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力的规定并没有提供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各高校退学处罚的依据大都来自于其根据教育法和普通高校管理规定的授权,高校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情发生后,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2003年元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的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 诉。”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对两名学生处罚的依据是相关法规及该校自己的规定,而具体的标准是两名学生“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同居导致怀孕究竟是不是道德败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且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把学生因同居而怀孕定性为道德败坏,这里,学校处罚两名学生时所依据的标准来自于自身的判断。高校在处罚学生时能不能设立自己的标准呢?这恐怕值得商榷。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高校在做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罚时必须考虑到被处罚者最基本的权利,不可随意设立标准。我国许多高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基础,制订了自己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规定,并以这些准则和规定处罚违规学生的依据。标准的随意性不仅对学生的权益造成了侵害,而且会导致司法操作的困难,因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标准。 ② 袁伟:我国高校退学处罚问题研究.行政与法.2008,(3). 殷啸虎、吴亮、段于民:“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3)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的相 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它是代表受教育者个人专业学术水平的 凭证。法律、法规明确授予高校具有授予学位的权力,《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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