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完整版)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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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地位:是历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考试中非常重要的税种,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考试角度看,试题难度不大,比较容易得分,因此,学习时应认真、仔细,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争取不丢分。 本章题型与分值:本章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各类题型在本章均会出现,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问答题以及综合题,题量4~6题,分值8~12分左右。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本章内容结构:6节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第六节 征收管理★★ 本章重点和难点: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划分,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各个税目应税收入及扣除项目的确定,各个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重点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相关规定。 本章重要考点:税目的划分,各个税目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本章核心考点一览表 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修改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增加了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14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 税目的划分、各个税目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尤其关注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几个重点税目的各项规定。 个人所得税简介: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 纳税人的分类及纳税义务 (二)纳税人分类标准 1.重点掌握住所和居住时间这两个标准。 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满1年” ——区间: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天数:满365日。 【提示】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临时离境的判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离境、入境当日对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的影响。 实际居住天数:判定纳税人类型和纳税义务 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单选题】某日本公民2012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12年10月1日回日本探亲,10月18日返回中国,2013年11月15日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13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4年2月20日离华回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日本公民2012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3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该日本公民2013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4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该日本公民2013年度和2014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该日本公民2012年度和2013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答案】B 【解析】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该日本公民2012年、2014年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均不满1年,所以2012年和2014年,该日本公民属于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11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劳动分红与红利的税目归属 劳动分红属于劳动所得,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红利属于资本利得,列入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征税。 2.出租车司机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提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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