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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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注:此文件系任课教师智慧结晶,仅上传便于于同学们学习交流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改) (二)适用范围 1、地域:我国境内 2、主体:一切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适用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四)对违法者的制裁 三、立法宗旨: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针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 依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就标准的实施而言,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认证原则、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质量体系认证;接受企业的认证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对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ISO9001:2000(2000.12.15). ISO9000跟ISO9001或ISO9002有区别吗? 这个是ISO9000的94版的区分方法 ISO9001适用于有设计开发的企业; ISO9002适用于没有设计开发的企业; ISO9003适用于服务行业; 目前三个标准已经全部被ISO9001:2000所取代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指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准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凡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在产品上贴有标志“中国强制认证”(CCC)。没有该标志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企业自愿)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一)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舆论单位,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所谓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社会监督。 (三)消费者、用户监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法规定,消费者有获得商品和服务安全、卫生的权利;有对商品和服务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价格、质量。此外,该法还规定,消费者、用户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反映或申诉,而这些部门和组织必须负责处理。 五、产品质量的定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六、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产品有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且在销售以前存在的,并未能预见的(指科学尚未发现)。(改动或修理而出现的问题除外) 包括: ① 设计上的缺陷——不适当设计而形成的。应安全、可靠。 ② 原材料的缺陷——原材料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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