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庭审案例分析报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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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被告人、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 年级班级: 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 (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 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 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 (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 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 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 2、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 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 (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 (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 梁川的辩护人: (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 (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 (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 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 (1)被告人是自首; (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 公诉人答疑: (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 (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 (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 4、辩方提供新证据: (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 (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 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 (三)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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