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作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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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 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1、该项目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请逐一列举。 2、招标工作的内容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并排出正确顺序。 答:1、招标活动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改为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3)→(2)→(5)→(4)→(6)→(7)→?(9)→?(8)→10)→(11) 2、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与丙建设设计院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随后,乙又与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考察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 1.在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答:1、(1)甲与乙签定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定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定的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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