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政策与法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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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某地11人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长江12日旅游活动。由于旅游公司安排的船期误点,致使游客在经过长江三峡著名景点西陵峡时,大部分时间是在夜间通过,未能欣赏到西陵峡的风光。而西陵峡景点的段程长达170公里,约占三峡全程的三分之一。游客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法院应该让旅游公司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差额的20%。 理由: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要接受游客的诉讼。 2.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要依照法定或者约定向消费者履行义务。此案例中,旅游公司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船期误点,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游客的旅游活动,所以法院要对旅游公司进行处理。 案例二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答: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 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答: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 答: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4) 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 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 函件内容为准。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海天水泥厂收到水泥之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90元外,其余均 依建筑工程公司第一份函件为准。 案例三 5月10日,某商场为买进一批电话机, 分别向甲厂和乙厂发出信函如下:我急需A型号电话机1500部,如你厂有货,请来函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厂在收到该信后,给商场回了一封信,内容是:我厂有货,每部50元.如需要,请先付货款5000元.如我厂在5月20日没有收到你公司的回信,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的条件,我厂将径直发货至你厂.该商场在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可接受,但希望每部价格为45元,于是在5月19日,甲电话机厂收到该商场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商场愿意与你厂达成交易,但价格能否降为每部45元,货款部付方式我方接受,但希望你厂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前给予答复。该商场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需要的电话机,价格为每部40元,如同意购买,请在5月30日之前给予答复。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发出同意购买的答复,乙厂于5月29日收到该答复。问: (1)该商场发给甲厂、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叫什么? 答:叫要约邀请 (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甲厂的答复,商场给甲厂的第二封信,乙厂的答复。因为该三者均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发出且内容具体明确如包括具体的价格和数量。 (3)如果甲厂未能在5月20日收到商场给甲厂的回信,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可否径直发货?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甲厂不可径直发货,因为甲的信件属于要约,合同的成立须有对方的承诺,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视为承诺。故未收到答复合同不成立。 (4)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未能在5月30日送达乙厂,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该商场和乙厂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答:如果信由于邮局原因位能在30号到达,构成承诺的迟延,对于迟延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即乙厂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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