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docVIP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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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规程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其它海域使用论证成果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评审依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国海发﹝2008﹞4号)、《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国海发﹝2004﹞21号)、《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海管字﹝2004﹞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3)和《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等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评审原则、方式与程序 (一)评审原则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认真贯彻集约节约用海的政策,以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标,在评审组织单位的主持下,由评审专家组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方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一般采用函审方式,必要时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三)评审组织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由海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参加评审会议人员一般包括评审专家组成员、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的代表、用海申请单位代表、用海项目设计(规划)单位以及专题研究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代表和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代表等。 (四)评审专家组构成 由国家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人员组成。由沿海地方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组长必须由国家级评审专家担任。大型、复杂的用海项目应增加专家组成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函审专家一般为3人。 评审专家组专业结构应搭配合理,一般由物理海洋、海洋环境、海洋生物或生态、海洋地质、海洋工程等主要专业且熟悉项目所在海域的专家构成。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经验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五)评审程序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程序主要包括提交评审专家审阅,召开专家组预备会,踏勘用海项目工程现场,介绍项目和论证报告,用海申请单位、论证单位及相关技术单位答疑,专家和代表发表意见,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等。 1.审阅论证报告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一般应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及时审阅,并查阅相关资料和数据,为评审做好充分准备。 2.召开专家组预备会 评审会议正式开始前应召开评审专家组预备会。预备会由评审组织单位主持,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管部门代表、评审专家、用海申请单位、论证单位及相关设计单位的代表,讨论评审涉及用海项目和论证报告中的相关技术问题,明确评审会议日程安排。第二阶段,主管部门代表、评审专家,研究和讨论评审涉及的用海项目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要求,推荐评审组组长。 3.踏勘现场 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和部门代表踏勘用海项目的工程现场。在现场踏勘时应仔细了解项目用海类型、方式和平面布置、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海洋生态与环境现状、周边海域的敏感区及其分布,查看利益相关者的分布及现状等主要内容,核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内容与工程现场的一致性。 无登岸工程的海洋油气开发、海砂开采的用海项目,进入现场困难极大以及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用海项目,可不组织现场踏勘。 4.查阅相关资料 评审会议期间,用海申请单位应提供用海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规划报告等工程设计文件)、相关专题研究报告及已有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审核)意见等技术文件或资料,供评审专家和与会代表查阅。 5.介绍项目和论证报告 评审会上,用海申请单位应全面介绍用海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论证单位应汇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情况、主要论证内容和结论。 6.答疑 评审会上,评审专家在提前审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现场踏勘、查阅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听取项目设计建设方案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介绍的基础上,对存疑问题提问。用海申请单位和论证单位应客观、真实地解答评审专家和与会代表提出的疑问。 7.发表意见 评审会上,评审专家和部门代表在答疑的基础上,发表个人对项目用海和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8.形成评审意见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包括专家组讨论形成的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的个人书面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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