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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案 例
案例1.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问题]1.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 2.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与分析]1.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这份协议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虽然张甲与刘乙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而且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也都符合法律规定,从主体资格、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方面看,这份协议都没问题,所以协议本身并不违背法律。但是,由于在缔约过程中,张甲已了解到刘乙租房的目的在于通过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赚大钱,但张甲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屋出租给刘乙,赌博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赌博提供场所同样危害社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双方对房屋用途的违法性这二点,决定了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 2.由于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协议中有关租金条款的约定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应该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法院应将张甲已收取的2个月的房租和约定10月至12月的租金视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收归国家。
[小结]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有民事权利,但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案情]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乙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1.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2.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答案与分析]把握本案的关键是要弄清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个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要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仅要有民事权利能力,还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李甲14岁,所以李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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