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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规章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1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1.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2.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6.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30.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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