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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一、初步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确定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实行初步审查。这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要初步审查合格就应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二、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内容 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内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具体地说,细则第四十四条中除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外,都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第18条至第23条、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Ps: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由于格式审查方面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是一致的,前面已经有所介绍这里不作赘述。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格式问题非常重要,请代理人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主要是针对实用新型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当然,这里两款前依然使用的是“明显”,在明显不符合这两款规定的,应该引用该条款。说明书的格式缺陷应该引用细则18条。 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别是有关重复授权和分案申请的规定,这些内容原来在操作中是按照规定作的,但是在初步审查规定中没有相应条款。 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定义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用新型的定义中包括了以下六要素:产品、形状、构造、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只有满足这六个要素的请求保护的客体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以下是分别对这些概念的具体解释。 ·产品 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未经任何加工的雨花石;手机汉字输入方法。 应该注意的是: (a)虽然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产品,但除主题名称外,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是一种方法或实质上是一种方法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例:一种木质牙签,其特征是在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b)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描述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而在特征部分仅描述方法特征的,代理人应当判断该实用新型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部分是否有形状、构造特征。有形状、构造特征的,应当将该形状、构造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没有形状、构造特征的,该实用新型属于用不同工艺方法制造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例如,申请的主题名称是个产品,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与现有技术基本没有区别,发明目的是通过方法来实现的,如通过制造方法实现了产品的性能、通过使用方法实现了产品新的功能等,“一种经过特殊热处理的刀具”,“一种用于运动员训练的摄像机”。 又如,实用新型申请中既包含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了方法特征,那么权利要求书只能写入形状构造特征,即应该以形状构造特征来限定产品的技术方案。 ·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应该注意的是: (a)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形状(仿水果形状图)应该区分,自然形成的形状和模仿自然形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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