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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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证券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对项目进行审核,签署、履行并管理《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 3、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账户内有足额可用资金; 4、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交易时,协同计划财务部完成资金交收; 5、负责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 6、融出方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负责与其就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违约处置等事件进行通知及沟通等; 7、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协助相关本门对违约融入方进行资产追索;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1、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业务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进行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2、对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对股票质押回购的反洗钱、信息隔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指标; 5、在授权范围内审核项目; 6、实时监控和检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7、督促检查违约处置执行情况; 8、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营销服务管理总部职责: 1、组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推广、营销及客户综合服务;负责融入方投资者教育、回访,处理投诉及纠纷; 2、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项目可行性报告; 3、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营业部职责: 1、根据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集中管理下,负责受理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申请、征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业务操作; 2、在营销服务管理总部指导下进行项目尽职调查; 3、辅助盯市,客户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及时通知客户; 4、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其它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等。 2、研究所: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拟定质押率等; 3、信息技术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开发、实施及运行维护等; 4、运营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清算及客户资金划付等。 5、稽核部: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进行稽核,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稽核报告。  6、法律事务部门: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在中国结算用于非净额交收业务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沪市)及客户资金交收账户(深市),用于该业务的资金划付。 第十六条 融入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当融出方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融出方使用沪深A股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进行该业务的交易。 公司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融入方及融出方二级明细账户,用于记录其交易、资金及证券质押及解质明细。 第四章 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库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及可接受标的证券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所负责拟定标的证券质押率。信用交易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质押率。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集中度指标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设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融入方进行资质评级、授予最大交易额度、签订业务协议并报备合格投资者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前,融出方与融入方电子或书面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年化利率、最低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履保障比例及提取履约保障比例、提前(延期)购回相关信息等各项交易要素。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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