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分公司油田化学助剂现场监督管理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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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分公司油田化学助剂(钻井助剂) 现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北分公司油田化学助剂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履行西北分公司油田化学助剂现场质量监控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钻井助剂采购执行市场化管理,指工程承包施工单位(承包商)自主采购施工过程中所需使用的钻井助剂。西北分公司工程监督中心针对钻井助剂现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现场质量监控将重点关注满足钻井液性能、井身质量和井下安全要求及对,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工程监督中心、西北分公司工程监督中心钻井工程监督部、西北分公司工程监督中心监督生产管理办公室分别简称监督中心、钻井工程部、生产办。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西北分公司工区内钻井助剂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监督中心成立领导工作小组(组长由监督中心领导担任),对钻井助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油田化学剂产品现场质量认证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领导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钻井助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和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现场认证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钻井助剂现场监督管理、现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办法、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负责审批现场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现场认证评审结果及现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监督中心设定内部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分别为钻井工程部和生产办。 第八条 生产办职责 (一)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发布。 (二)负责现场产品质量认证日常管理工作,参加钻井助剂监督抽查并组织产品质量检验。 (三)组织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监督中心领导工作小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督促承包商对供应商制定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 钻井工程部职责 (一)负责对钻井助剂现场使用质量监督检查,主要负责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对现场使用中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二)配合油田化学剂产品现场质量认证管理工作、产品质量跟踪以及监督现场使用效果评价工作。 (三)负责制定钻井助剂监督抽查计划。 (四)负责对现场使用可能不能满足钻井液性能、井身质量和井下安全要求的钻井助剂进行抽检。 (五)参加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对现场使用的甲供钻井助剂核实、签证。 第三章 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在监督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监督中心相关组织机构有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做好钻井助剂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一)生产办收集钻井助剂供应商在西北分公司市场管理办公室资质备案信息,对承包商采购钻井助剂情况(每批到货助剂的供应商、品种、数量、存放及使用地点)建立档案。 (二)由监督中心领导工作小组统一领导,生产办组织,钻井工程部参加,依据西北分公司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信息,对承包商选择钻井助剂供应商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承包商助剂采购合同、调拨记录、助剂送检记录及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承包商对供应商的业绩评价(产品使用效果评价、质量、履约能力)。 (三)钻井工程部对钻井助剂现场使用前检查其是否有检测报告(具有国家资质认证资格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不能出具检测报告的承包商,责令现场助剂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钻井助剂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一)钻井工程部根据承包商采购使用钻井助剂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报监督中心领导小组审批。每季度组织对各承包商采购的钻井助剂按供应商产品(普化产品外)进行3次监督抽查。 (二)钻井助剂监督抽查由钻井工程部、生产办、承包商派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按西北分公司钻井液材料采样标准进行采样,由生产办组织产品质量检验。 (三)钻井工程部对现场可能不能满足钻井液性能、井身质量和井下安全要求的钻井助剂进行抽检,由生产办组织产品质量检验。 (四)由工程监督中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安排,不定期对钻井助剂产品质量检验进行监督检查、送备样复查。 第十三条 油田化学剂现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督中心现场产品质量认证管理工作受西北分公司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小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申报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申请材料提交生产办,由工程监督中心安排组织审查。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现场抽样和现场初审考核;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进行现场抽样和现场初审考核。 (三)工程监督中心制定现场初审考核计划,组织成立现场初审考核组并向现场初审考核组下达考核通知单。现场初审考核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田化学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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