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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征意见结束 “被精神病”仍防不胜防
2011年07月11日02:58京华时报李秋萌我要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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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全国首例“被精神病”者获赔偿
在此期间,本报记者多方采访精神卫生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精神科医生、法律界人士和草案起草人,听取他们对上述焦点问题的看法。同时,我们选取华中地区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为样本,调查解析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之道。——编者
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相关各方暗战犹酣。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什么样的患者应该强制收治?
争议1
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
著名公益律师、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国际标准无“扰乱公共秩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的国际标准中,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这样的条款。
采用“危险性标准”存在隐患
曾经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患者采用的完全是“危险性标准”,即只有当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时,才能强制收治。其实精神病患者中有极端行为的并不多,我国现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只有10%左右有“危险行为”,大部分是胡言乱语、不吃不喝、裸露、妄想等。现在的规定有可能导致这些实际上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
争议2
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监护人权力过大易出现恶果
黄雪涛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在法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现实中也出现恶劣的社会后果。“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南通朱金红案”和“福建陈国明案”都因家庭财产纠纷,当事人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黄雪涛建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有权委托监护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诉讼及异议权利。
医生有时候无法认定监护人
唐宏宇表示,虽然监护人在民法中的定义已经非常明确,但在操作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难点。“患者被送过来,我们作为医生,有时无法确认送他来的就是监护人。”唐宏宇说,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法律没有提供必要的解决手段。一旦争议出现,就需要医生做出选择,这存在一定困难。
强制收治归属医疗还是司法?
争议3
目前,我国立法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没有把它归于社会或是司法范畴,这与欧美一些国家的法律有区别。对于这一点,各方争议非常大。
强制收治应当获得法院准许
黄雪涛认为,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由精神科医生诊断确定,且在确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护人的环节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设计,“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黄雪涛说,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黄雪涛建议建立异议审查机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疗问题,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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