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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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各种教育行政执法形式都应遵循的共有原则。教育行政执法作为法制的重要内容和手段,要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制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根据教育法和行政执法的特点,教育行政执法还应遵循下列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教育行政执法活动要有法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必依”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确立合法原则的必要性 1.确立合法原则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全部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落实的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从属法的性质,其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才会产生法的效力,教育法的内容才会落实到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根本谈不到落实教育法,而且会助长社会上对教育法和教育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影响教育法秩序的建立。 2.确立合法原则是保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的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他们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即使是最普通的行政措施的行为,也会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发生的冲突又必须经过一走的程序方能解决,在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撤销之前,该决定并不停止执行。因此,如果教育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教育法不严格,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为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和保护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要求,必须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约束。 3.确立合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对行政机关权力加以限制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日益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有不断扩张的趋势。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国家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限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合法原则的内容 合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符合法的规定,并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教育法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权给予了限制,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在这些限制内活动,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教育法在这方面的限制主要有四种: (1)对主体资格的限制。是指教育行政执法钠主体必须是具有执法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就不能承担行政执法的职责,其活动也不具有法的效力。例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审批权在国家教育委员会,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无此权力。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是非法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如果擅自决定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就超越了法定职权,这种行为自始无效。这就是该行政法规对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上的限制。 (2)对教育行政机关权力运用程度上的限制。即具有合法资格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超越法定权限的活动也不具有法的效力。如《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这里,该行政法规对教育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种类作了限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只限使用警告和罚款两种行政处罚,其他处罚方式不可使用,这就是对教育行政机关执法权力运用程度上的限制。 2.教育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有国家宪法、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现象等作依据。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非有教育法授权,教育行政机关不能剥夺相对人的权利,也不能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这一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学完规定年限,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拒绝招收本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或以学生表现不好为由开除其学籍,都属于非法剥夺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 3.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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