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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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院201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学生班: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标准参见《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暂行办法》(院学〔2007〕23号)。 二、各学部要高度重视本次认定工作,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学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3-5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评,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各学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及时通过辅导员老师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部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老师处查询本学部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六、此次认定结果将作为本学年各类学生资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生活补助等)评审基础,各学部要动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主动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健康发展。 七、各学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认定实施细则,于10月10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备案,10月20日前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纸质、电子档)。 附件:1、《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暂行办法》(院学〔2007〕23号)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管理统一格式 二○年月 附件1: 院学〔2007〕23号 文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各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认定工作。 各学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组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学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以及3-5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申请认定的学生的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认定结果的反馈。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三类。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性困难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学生本人能够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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