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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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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说明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说明]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是指:于2007年3月13日颁布并施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2001年颁布并施行的特级资质标准简称“原《特级标准》”。新《特级标准》明确了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0个类别的特级资质标准的具体内容,即企业资信能力(4项主要指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5项主要指标)、科技进步水平(5项主要指标)、代表工程业绩(按照各类别要求的指标)、承包范围(4个条款)。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2012年3月13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2012年3月13日后其特级资质自动失效,我部将注销其特级资质并予以公布。 [说明] 2011年12月31日为原特级企业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最后时间,是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中有关特级资质过渡期申请的规定确定的。 2011年12月31日之前,原特级企业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应在2012年3月13日之前出具同意保留同类别一级资质的声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类别资质。 3、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 [说明] 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企业,对应新《特级标准》中“资信能力”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3个指标项,“科技进步水平”的5个指标项,“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指标项,都不叠加考核,即符合申请单一类别特级资质标准即可。 “每增加一个类别特级资质申请,企业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就是要求企业申请一个类别的特级资质,建筑业营业税至少为5000万元,申请两个类别的特级资质,建筑业营业税至少为1亿元,以此类推。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就是申请多类特级资质的企业,每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都要具备满足新《特级标准》对应类别的代表工程业绩。 “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相应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就是按照本《实施办法》中“工程设计人员”的要求,分别满足每一特级资质类别对应的设计行业或设计专业中的人员配备要求,涉及的具体配备人员应按照设计资质相关规定执行。 4、自《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的,应按照当时有效的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说明] 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对其存续和分立的企业所有资质,都按照当时有效的资质标准全部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特级企业过渡期内申请分立的,可按原《特级标准》核定其特级资质”的规定废止。 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说明] 建设部将对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具体由各省区(中央企业)交叉互审。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二)指标说明 1、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说明] 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 (2)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说明] 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考核其净资产。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人民币3.6亿元。 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主要指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其前一年度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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