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法名词解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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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论。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操纵市场:指部分投资者利用手中拥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宪法”,全体公司成员都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 公积金: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英语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第三章 证券法 内幕交易:就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政正当利益的非法证券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力的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政权所在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法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法律行为。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有价证券。也是用以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的书面凭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持券人可以依照事先确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证券交易所: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规定的场所将其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承销:指证券承销机构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之间签订的承销协议,为证券发行人发售证券,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报酬或者手续费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要约收购:收购人向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票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要约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期限等收购条件购买该种股票的收购方式。 公司债券:公司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章 票据法 票据权利: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追索: 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票据:是当事人签发的承诺在到期日无条件按照票面所载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北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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