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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调减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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