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大纲.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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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司法考试辅导材料 ●复习素材:指南、立法法。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伯恩。魏德士 2005年法理学考试分数已经达到20分(不包括论述题第7、8题)。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的定义 (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 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2)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 (二)法的现象与本质 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 (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 (2)意志论 (3)正义论 (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 (2)命令论 (3)判决论或预测论 (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 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律权利。 评价。评价他人的行为。法律是评价的基本标准。 教育。教育所有的人。 通过警示和示范而达到。 预测。预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强制。制裁的对象是违法者。是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律的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 :经济、政治、思想; 社会作用的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局限性(社会的调控任何手段都有其局限性) 法律是以社会(需要)为基础的;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受其他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人自身的局限;概括性;一般性;稳定性和保守性;讲求秩序的规范)。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具体包括:(1)体现了主客观之间的关系。(2)表明法律对人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也包括对应然的追求。 (二)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1、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或多大价值。(实然)如公平和效率。 2、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解决的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应然)其研究方法是:(1)规范分析;(2)社会实证方法;(3)历史实证分析。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在法律中的表现:评价法律进步与否和体现人性的深刻需求。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的“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3、正义。是法的基本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进化精神;提高法律的地位;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如何平衡冲突的价值:1、价值位阶原则(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具言之:自由正义秩序)。2、(同一位阶中)个案平衡的原则(兼顾各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不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自然规则、技术性规范) 概念——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一切皆有规则。——《经济与法》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即是核心部分、法律制裁)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立法表述的方式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构成要素;条文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义务性;命令性和禁止性) 按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分为——确定性、委任(托)性、准用性 按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强行性、任意性 (二)法律原则 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1、法律原则的种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原则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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