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大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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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知识大全 (2013年1月1日,税问)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开始了,提醒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94年直到2007年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调整规范发展的阶段,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否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有: 工资薪金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是否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改造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勤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总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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